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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发布

来源 2026-06-13 11:29:05 医疗资讯

据国度医保局官网消息,为加强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小我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营业治理,规范经办营业流程,推动营业协同联动,进步经办办事效能,国度医保局、财务部结合印发《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小我账户跨省共济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小我账户跨省共济(以下简称跨省共济),是指依托全国同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设立小我医保钱包,设定共济额度,实现职工小我账户资金按规定付出近亲属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产生的小我包袱费用,以及参保缴费。小我医保钱包实施虚拟额度治理。

被共济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小我包袱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相符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产生的小我包袱费用,被共济人可应用共济额度进行付出。

被共济人缴纳参加城乡居平易近根本医疗保险、经久护理保险小我缴费部分,可应用共济额度付出,且须全额付出。

跨省共济的实用对象范围为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称“共济人”)的近亲属(以下称“被共济人”),被共济人应为根本医疗保险(包含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平易近根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近亲属包含妃耦、父母、后代、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后代及外孙后代。

参保人可经由过程国度医保办事平台APP、省级医保办事平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等多种渠道建立或解除共济关系。

建立共济关系时共济人应签订承诺书,对承诺事项真实性、精确性负责。一个共济人可与多个近亲属建立共济关系,一个被共济人也可以接收多个近亲属共济。

共济人经由过程医保钱包为被共济人设定共济额度,共济人不克不及再应用该额度的小我账户资金。被共济人不得将获得的共济额度再共济给第三人。被共济人产生相符规定的费用,可共济结算。

经由过程国度医保办事平台APP解除共济关系时,被共济人尚未应用的共济额度主动恢复至共济人小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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