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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健康大讲堂》栏目,不仅会为大家请来专家医生分享健康知识,为您身体健康保驾护航,也会请来我们执法者们,为大家的“健康消费环境”保驾护航!本期为大家请来了一位老朋友,传说中的朝阳群众、北京工商局朝阳分局广告科科长——陈晓哲。
图为主持人莎莎和陈晓哲科长
在节目开始,莎莎跟大家郑重宣布,目前栏目组已经打造了全新的子栏目《北京朝阳工商在线》,内容会有曝光台、法规科普、政务公开。
法规科普:用轻松的语言普及法律知识,让老百姓懂法、知法,提高居民对虚假广告的辨别意识,提高居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政务公开:围绕介绍工商新政策、新的便民服务、各科室相关职能、老百姓办理业务流程详情等主题展开,以深化政务公开和加强政务服务为目的。
案件通报(曝光台):围绕近期已查处的案件,进行案情回顾、案件点评。一则起警示震慑作用;二则形成一定引导舆论作用;三则展示工商部门近期阶段性工作积极有效开展的进程。
图为主持人莎莎和陈晓哲科长
曝光台
本期首先来看陈晓哲科长给大家精心准备的几个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当事人:北京某生物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
当事人以某网址销售胡萝卜素软胶囊,自2017年4月6日以来,在该网上发布包含如下文字的广告:“产品优点......2、富含天然B-胡萝卜素,有缓解皮肤干燥,缓解眼疲劳的保健功能”,经举报,于2017年5月9日被查获。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承认:
上述广告语未经权威部门认证,与实际情况不符。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从当事人的经营现场的电脑上截屏、下载、打印的网站主页宣传内容,当事人提供的广告制作费收据和相关书面材料等证据材料佐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案例二:
当事人:北京某体检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
2016年5月23日对当事人自有网站进行检查,发现其对体检服务的宣传中,使用了“卫生局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最佳单位”、“带着父亲体检,民众体检是最佳之选”、“中国体检行业最佳典范品牌”、“作为本届论坛行业创新领袖最佳得主”等广告用语,共计四条次。另查:“质量过硬,卫生局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最佳单位”、““行业创新领袖”最佳得主”两项荣誉与实际不符且无获得时间、授予单位及获得该荣誉的背景等信息;“中国体检行业最佳典范品牌”无获得时间、授予单位及获得该荣誉的背景等信息。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网页、当事人取得荣誉的牌匾、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最佳”用语的违法行为。同时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所述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广告中使用“最佳”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二十万元。
案例三:
当事人:北京某民营医院有限公司
经查:
2016年11月16日,当事人在自设网站中,使用了“告诉您为什么选择xx医院?”、“顶级知名专家特需手术”、“xxx优势之——全球顶级医疗设备”、“xxx只选择顶级肛肠专家做手术”等广告用语进行宣传。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广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罚款20万元。
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
针对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这一定性,陈晓哲科长为大家列举了几个比较典型的而且容易有误区的几种违法广告行为
淫秽信息广告
在《广告法》中,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属违法广告行为。
“淫秽”在《广告法》释义中定义是:以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来达到宣传目的。“色情”在释义中定义是:以撩拨起性兴奋为目的,而展示或描述人类身体或人类性行为的一种表现方式达到宣传目的。
使用国家机关、领导人名字
禁止企业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义和形象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促销活动,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包括已离职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题词,或利用特型演员以国家领导人形象推销产品或者服务。
国旗及图案的商用和私用
国旗是国家象征和标志,承载着国家尊严与国格,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八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小贴士
陈晓哲科长给大家特别分享商品商品广告发布的法规,同时也提醒各位网友朋友谨记并监督违法行为。
除上述提到的绝对化用语之外,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应告知广告中的数据出处,并确保其真实性。另外节日促销在即,陈科长关于婴幼儿奶粉的广告规定特别提醒各位商家,广告中不得以声称可全部或部分代替母乳,从而宣传乳制品或者食品。
另一个关乎商家的好消息,目前关于商标注册的问题,以后注册可以到直接朝阳工商局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相关注册手续,注册服务范围为全国;目前北京仅朝阳工商局一家可进行此服务,全国也只有两家。
如果想了解更详细的广告法律知识,可以在凤凰新闻客户端搜索“法制晚报健康大讲堂”观看节目回放查看相关资讯。《健康大讲堂》定于每周三、五下午14:30-16:00进行直播,网友们可以通过直播平台进行互动。
嘉宾介绍:
陈晓哲,自1990年7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调入北京市朝阳区工商局工作,历任办事员、科员、副所长、所长及科长,1995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年获得的奖励有:北京市级先进个人、北京市工商局系统先进个人、朝阳区优秀共产党员等。
2008年奥运会期间,他所在工商所监管的秀水街市场,成为接待各国元首、奥运官员和运动员最为密集的商业场所,期间未发生一起消费纠纷和假冒商品售卖行为,并且市场的规范管理得到了境内外多家主流媒体的认可性报道。
2013年调入广告科工作后,以最快的速度进入了角色。积极参与北京国家广告产业园区建设,向区政府提出促进辖区广告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及扶持政策建议。
2013年参加国家工商总局、北京市政府、中广协组织的“世界广告大会”、“京交会”的筹备,大会的顺利召开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认可。
2014年5月份,朝阳工商分局承担了“北京国际广告周——北京日”活动的筹办工作,广告科缜密安排人员,高标准完成了各项工作,得到各级领导表扬。
2015年新《广告法》修订实施,组织了各种宣传活动,依托区内的广播、电视、户外电子显示屏优势,制作和刊播广告法宣传文案120条,在市级媒体宣传新《广告法》1200余条次。
2016年,根据辖区广告监管需要,主持编撰了《广告典型案例与法理原则解析》一书,对分局广告案件办理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2017年协调促成了北京市朝阳区广告商会的成立、制定了支持北京副中心建设广告工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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