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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8月4日讯 参考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生网上可以报名啦! 参加执考的考生注意,可以报名了 从中国人事考试网官网获悉,2021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入口已正式开通,各省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可以开始报名了。 8月2日,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文指出,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考试报考条件请查阅中国人事考试网“报考条件”专栏(网址:http://www.cpta.com.cn/testCondition/507.html)。 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政策法规、证明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式样)等请查阅中国人事考试网“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板块相关栏目(网址:http://www.cpta.com.cn/promise.html)。 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网上报名”平台(网址:http://zg.cpta.com.cn/examfront/login/initLogin.htm)按所在地区报名。 同时,提醒广大考生,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考试报名、培训工作。请广大考生警惕不法培训机构打着所谓“保过”、“报名占坑”等幌子招摇撞骗,避免上当蒙受损失。 执考规则公布,考生要注意5点 7月29日,中国人事考试网公布了《关于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指出,根据有关文件安排,2021年度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于10月23日、24日举行,考试形式为纸笔考试。 《通告》明确,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个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试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 (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药事管理与法规”为药学类和中药学类共同考试科目。 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同时,《通告》还谈到了考试规则,具体如下: (一)应试人员参加考试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1.凭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进入考场。身份信息须与报名时所填报的一致。 2.考试开始5分钟后一律禁止进入考场。 3.服从考场封闭管理,考场封闭期间,原则上不得交卷、离场。所有科目考试考场封闭2小时。 4.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 (二)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应试人员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 2.查验应试人员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3.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 4.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 5.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 6.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四)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应试人员应当按照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积极配合考试防疫工作,服从有关防疫规定。 今年执业药师考试大纲有变 4月22日,国家药监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发布了《关于2021年调整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部分内容的通告》(以下简称《调整通告》)。 根据《调整通告》,《大纲》中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细目和要点的考试内容,涉及下列新政策法规的,按照新政策规定掌握。梳理发现,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法规。 第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和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二,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2月25日印发); 2.《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7号公布); 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公布)。 第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 1.《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7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公布); 2.《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 3.《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 4.《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12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公布)。 此外,《调整通告》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法规的部分考核内容,在原《大纲》中没有要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考试以2021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大纲为准。具体如下: 第一,在第一大单元中,将第二小单元中第一细目、第二细目合并为第一细目“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增加各要点。将原第三小单元第一细目、原第三大单元第四小单元、原第四大单元第一小单元第五细目调整为第三小单元“药品安全和相关管理制度”,增加各细目和要点。 第二,在第八大单元中,第五小单元新增以下细目:“药品经营者遵守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制度”,并新增要点。 第三,在第十大单元中,第三小单元新增第十细目“违反执业药师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二细目“其他违反药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增加各要点;新增第七小单元“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八小单元“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增加各细目和要点。 附:2021年国家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调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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