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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家医疗机构相继因“涉嫌违法”被处罚 为何均无下文?

来源 2022-11-04 22:42:08 医疗资讯

­以2016年8月19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河南省人民医院“依法”罚款10万元为节点,今年8月以来河南从乡村诊所到市医院再到省医院,三家医疗机构相继因“涉嫌违法”被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先后处罚。

但蹊跷的是,这些在医疗圈、业内人士朋友圈和网上沸沸扬扬的事件,无一例外地均无下文,这背后到底有啥内幕?

­图片来源:网络

­“依法”罚医院,复议却没了下文

­2016年8月19日,有视频证实:因法院工作人员着便装依法调取病人病历时拒不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河南省人民医院经办工作人员未按其限定时间提供病历,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当天据此认定:河南省人民医院妨碍诉讼取证,“依法”罚款10万元;

­一份有据可查的文件显示,事发后的第三天,河南省人民医院依法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8月22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已经受理此复议申请。

­根据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至今,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向社会公开复议结果。

­乡药监所处罚村诊所,“依法”或有瑕疵

­此后,2016年8月23日,河南省泌阳县泰山庙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在该镇一乡村卫生所,查出5只超过有效期6个月的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并认定:该卫生所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做出没收过期一次性医用橡胶手套,并处24000元罚款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使用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依照这些法律规定,河南省泌阳县泰山庙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依法无权对该乡村诊所做出行政处罚。

­据了解,被处罚的村医8月26日向河南省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泌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60日内,也就是10月26日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至今为止,该村医也没有收到公开复议结果。

­质监处罚医院千余万,不公开听证涉嫌违法

­2016年9月28日,河南省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辉县市人民医院CT机、磁共振系统未接受计量检定,违反《河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为由,对辉县市人民医院“依法”没收非法所得1284万多元,罚款1000元;

­10月16日,因事发后私下协调无果,辉县市人民医院率先在微信上发出“辉县市人民医院遭遇千万罚单,质监部门强制检定非计量器具是否违法”,对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依法”处罚提出质疑。随后,又通过市卫计委向河南省卫计委请示报告,同时向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河南省卫计委在该医院的请示报告复函中明确回复:请严格按照原《卫生部关于X射线诊断机等医用诊断设备不属于计量器具的批复》执行。而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原卫生部的批复对质监部门没有约束力为由,坚持“依法”处罚。

­在辉县市人民医院接连不断向媒体呼吁、向上级反映下,新乡市质监局10月18日上午9点在该局举行了听证内容参加人员严格保密的不公开听证会,听证结果至今没有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该条第三项还明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第四十一条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者未依法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为了全面、客观了解这一在全国医院业内带有普遍性问题的事件进展情况,11月8日、9日,健康时报记者赶往河南新乡,先后到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辉县人民医院、市卫计委采访,但采访均遭到拒绝。

­编后

­如果严格依法来看,从开封法院执法处罚省医院十万块,到乡药品监督所为5只过期手套大笔一挥罚村医两万四,再到新乡质监认真“依法”开出千万巨额罚单却违法不公开听证,在这些理直气壮的“依法执行”监督中,程序本身都涉嫌违法。

­尤其是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政务公开条例实施多年,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法定常态的今天,阳光执法为何偷偷摸摸?

­在相隔不长的时间里,河南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相对集中地对省医院、县市医院、再到乡村诊所的“严格执法”,在全国医疗圈业内影响不小。

­争议不会改变事实,情绪不能代替法律。究竟谁是谁非,我们无意也不好妄加评论。但这三起针对各级医院的处罚中,一个不约而同的结果是至今都没有结果!至少是没有依法公开结果。

­相对于手握公权的监管部门,各级医院尤其是基层医院显然只能“依法”配合和服从。依法对医院的规范和监督当然是必要的,但要给让医院和公众从一次次执法和监管中,看到更多的善意和包容,而不是让这些监管和处罚变得滑稽,甚至变成一出出不了了之的闹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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