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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近期又一起被热议的案件。
患者刘女士(62岁)此前因“进食哽噎感1月余”到市医院内科住院治疗21天。病情诊断为:1、霉菌性食管炎;2、胆汁反流性胃炎;3、幽门螺旋杆菌感染;4、肠道菌群失调;5、功能性腹泻;6、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7、Ⅱ型糖尿病;8、支气管炎;9、精神分裂症。出院医嘱及注意事项为:继续院外药物治疗,胰岛素辅助降糖;病情变化及时复诊,1周后复诊等。住院期间,为其治疗的医生是甄医生。
出院后第二天,患者在家中昏迷,家属又拨打了市医院的120急救,院前急救登记载明:患者求救时间为当日上午10:11分,救护车到达时间为10:31分。出诊医生为吴医生,出诊护士为曲护士,诊断心脏骤停。临床诊断:院前死亡。
患者当时已经临床死亡,没有抢救的必要,但患者家属强烈要求进行抢救,出诊120的吴医生参与了抢救。患者当日火化,未做尸检。
患者死亡后没多久,患者家属竟然一纸诉状将市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医院赔偿120万,并对此前为患者进行过住院治疗的甄医生和120出诊的吴医生进行了追责,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根据案由显示,患者死亡后,家属多次举报、信访,后经市卫健委查明:
一、120出诊的吴医生不具有医师资格证,但他却当场对患者进行了抢救,这是违法违规行为;
二、患者此前在市医院住院治疗时,为患者看病的甄医生只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无医师执业资格,这也是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患者家属认为,市医院在诊治患者时使用没有资质的医生,市医院的违法诊疗行为剥夺了患者的生命,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0余万元,应负全责。
在一审中,法院先后委托3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均以患者未进行尸检,死亡原因不明被退回委托。
一审法院认为,市医院让不具有医师资格证人员出诊120急救、医务人员甄医生也仅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无医师执业资格,其为患者治疗有住院病历、住院病人告知书、出院证医师签名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依法推定其有过错。
患者死亡后尸体火化、死亡原因不明,造成损害原因力大小不能确定,医方责任过错程度结合本案客观事实酌情推定承担50%的赔偿责任,判决市医院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39万余元。
一审后,双方均不服,患方认为,两个医生都没有医师资格,医院应该负全责。
医院认为,住院期间的诊疗与患者出院后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患者有心脏病,怎能因为甄医生是助理医师,就把患者的死亡和之前的住院经历联系在一起呢?另外,医院急救出诊期间电话与家属联系,诉称患者心脏骤停一小时余,急救车辆到达现场后患者心电图呈一条直线,颈动脉无波动,无自主呼吸,瞳孔扩大,患者当时已经临床死亡,没有抢救的必要,但患者家属强烈要求,吴医生才去进行抢救的,死亡与抢救无关,不应当承担责任。
二审中,法院认为,本案件中市医院的住院医生甄医生仅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无医师执业资格,却负责患者的住院治疗,包括在住院病历、住院病人告知书、出院证等重要医疗文书上签名,明显违反了医师执业的相关规定。此外,120出诊的吴医生不具有医师资格证,却参与了患者的急救诊疗,这更是严重违反了医疗执业规范,具有重大医疗安全隐患,故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驳回双方请求,维持原判。
甄医生应该担多大的责任?
“医疗事故”和“违规行医”性质不同
重新关注一下案件中的甄医生、吴医生这两位医生,患者家属对于他们两位的追责和索赔,大家持有不同的态度和看法。
首先,在大医院中,甄医生的诊疗行为确实存在违规。
我们都知道,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医疗活动,但是在大型医院是不行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乡镇一级的医疗机构中独立从事一些简单的医疗操作,这包括诊断和治疗一些常见的疾病或症状。
但是,执业助理医师不能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单独执业,也不能进行复杂的医疗操作或独立开设个体诊所。因此,执业助理医师想要治病救人,那是有严格限制的。
河南一名三甲医院的内科医生就认为:“甄医生确实违规了,但也不能被患者当成讹钱的活靶子。患者本身有心脏病,出院后患者死亡了,你家属又回过头来找之前医生的茬,看到人家是助理医师,可算是揪住了人家的把柄,疯狂向人家索赔,良心何在呀?住院期间的治疗和出院后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吗?人家医生犯了什么操作性失误吗?既然没有治疗失误,仅仅因为人家是助理医师,这个家属就想让医生负全责,还想索赔120万,怎么好意思的?且不说患者各种基础病,倘若真就是医生造成了一级甲等事故,也没有赔这么多的!”
四川一名外科医生则认为:“甄医生没有造成医疗事故,家属起诉的理由也只是因为人家是助理医师,助理医师确实不能单独给患者看病,不知道为什么医院会安排助理医师看病,如果人家技术好,那也情有可原。就算医生没有资格看病,只要没发生医疗事故,那就不应该担负那么大的责任,不能因为患者去世了,就把这个锅强行扣在甄医生的头上,毕竟人家没犯技术性错误。”
没有医师证,出诊120时能否参与抢救了?
吴医生到底有没有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争议最大、讨论最激烈的当事人是吴医生,他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在本案中,连法院都认为,120出诊的吴医生不具有医师资格证,其对患者心脏骤停的诊断和急救措施的实施,缺乏合法有效的专业保障,存在极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严重违反了院前急救服务规范。
可把整个案件看一遍,我们发现,吴医生本来并不打算抢救的,因为患者的心电图已经呈一条直线了,颈动脉无波动,无自主呼吸,瞳孔扩大,患者当时已经临床死亡,没有抢救的必要。是患者家属极力请求,吴医生才对早已去世的病人进行了抢救。
事后,家属知道吴医生没有医师资格证后,又反咬一口,追究其无证行医的责任,这多少有点像“东郭先生和狼”的故事。
作为120医生,无证抢救确实违规,但人家本不想抢救,在家属的要求下才去实施抢救行为,现在,你作为家属又要去起诉人家没有医师资格证,这太违反道义了!
如果前来的抢救的不是120医生,是看大门的保安,人家好心来抢救,是不是也要起诉保安没有医师资格证?保安本来就没有医师资格证,人家属于见义勇为,是来帮助你的,如果你去起诉帮助你的保安,这就属于没有一点仁义道德了。
放在医生身上,同样是帮助你,他没有医师证,怎么反倒成了一个被讹钱的把柄呢?
对此,河北一名120医生就认为:“我时常告诫出诊的司机和助理,人心难测,你们没有医师证,无论患者家属怎么求你,你都不要去碰患者的身体,也不要主动去抬患者,抬患者上救护车这事,让他们自己来,不为别的,只是怕别有用心的家属讹你们。”
字字扎心,却又很有警戒意味,这就告诉我们,随120出诊,如果你没有医师证,那你就别碰患者,凡事都让他们自己来,因为无证行医确实违规,很容易被家属起诉。
最后,笔者也想说一句,院前急救是挽救患者生命的关键环节,急救医生的专业水平和资质直接影响患者的救治效果。院前急救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开展工作,确保急救医生和护士具备合法有效的执业资格和急救业务能力。在急救过程中,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患者的病情和急救措施,为后续的医疗纠纷处理提供详实的资料。
所以,医院不想惹麻烦的话,120出诊医生请务必配备具有医师资格的医生!
撰文 | 阿拉斯加宝 编辑 | 阿拉斯加宝-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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